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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覽、借閱及賠償辦法

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小圖書館圖書閱覽規則、借閱暨賠償辦法

 

壹、依據:「海山國小圖書館103學年度計畫」辦理。

貳、目標:

一、提供優質圖書及閱讀環境培養學生閱讀習慣。

二、鼓勵多讀好書,建立書香校園。

三、搭配領域課程,延伸閱讀視角。

參、本辦法所稱之圖書含圖書、期刊、視聽資料等。

肆、閱覽規則:

一、凡本校教職員生、海山國小志工,均可入館閱覽。

二、閱覽時間:

1.每週一到週五(週三下午不開放),每天上午八點到下午三點間的下課時間開放個人閱覽,午休時間及打掃時間不開放 (依學校作息時間適時調整)。

2.上課時間開放老師可帶學生至圖書館閱覽書籍,一個時段至多不超過兩個班級,且需先填寫圖書館使用時間表。時間表每月月初開放填寫,圖書館暨閱讀課因授課關係可優先填寫。

3.若該時段無班級填寫使用,則開放教職員入館閱覽。

4.週三下午若需借用圖書館進行活動或研習,請於月初開放圖書館使用時間表時一併填寫。

5.假日及寒暑假不開放。開學後兩週內、期末結束前兩週,因盤點修補圖書之故,暫不開放。

三、其他規則:

1.進入圖書館,應穿著整潔、輕聲、慢行,保持室內安靜、清潔,不可在館內吃零食、喝飲料、高聲談笑、奔跑、嬉戲、打鬧、亂拋雜物、破壞圖書及公物,並應接受服務人員的指導。

2.圖書館陳列之圖書皆可利用書插自由取閱,閱畢後,請務必親自放回原處,若不知原處,請放置還書架上,不可任意帶出館外。

3.離開圖書館時,除使用過之公物(如桌椅等)需恢復原位外,請務必歸還書插。

4.閱覽者應愛護圖書館圖書資料,如有污損或撕毀,應照價賠償,詳見「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」。

5.凡不遵守本規則,而且不接受服務人員勸告者,將停止其進入圖書館閱覽。

伍、圖書借閱辦法:

一、本校教職員生、圖書館志工,概憑本校借閱證借閱圖書。

二、圖書館陳列之圖書,除工具書及特別註明不可外借僅供館內閱讀圖書之外,其餘書籍、光碟、錄影帶均可外借。

三、借還書時間:

1.每週一到週五(週三下午不開放),每天上午八點到下午三點,午休時間及打掃時間不開放(依學校作息時間適時調整)。

2.假日及寒暑假不開放。開學後兩週內、期末結束前兩週,因盤點修補圖書之故,暫不開放。

3.遇有清查、整理、改編圖書時,圖書館得隨時索回借出圖書。

4.借出圖書無論到期與否(除教職員寒暑假借閱),一律於學期結束前兩週歸還。

5.教職員離職或學生離校時,需在離校前還清圖書,並註銷讀者資料。

6.教職員寒暑假借閱書籍,請於期末結束前兩週內借閱書籍,一人15冊為限,於寒暑假閱讀,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歸還。

四、借閱冊數上限及期限:

1.教職員:每次40冊,借期14天。(寒暑假借閱15冊為限)

2.學生:每次1冊,借期7天,歸還後方可再借,當天不可即借即還。

3.圖書館志工:每次5冊,借期14天。

4.班級借閱證:每次40冊,借期14天。

5.小博士借閱證:小書蟲闖關活動及閱冠王達到小博士者,每次5冊,借期14天。

五、借還程序:

1.借閱圖書時,請自行從書架上選取圖書,再憑借閱證到服務台辦理借書手續。還書時只需將借閱圖書攜至服務台辦理還書手續即可。

2.共讀書袋借閱規則

每班指定四位小朋友,於圖書館開放借還書時間內,帶著班級借閱證或教職員借閱證至服務台辦理借還手續。

‚辦理借閱手續時,需在館內先點清數量再回班級。

ƒ各年級共讀書袋目錄於期初送至各班,以供老師參考,請妥為保管,期末回收。

„科任老師借閱指導,請用教職員借閱證。

3.教職員使用教職員借閱證或班級借閱證借閱圖書超過10冊,可借用書袋或書箱裝書。

4.借閱證應妥善保管,不慎遺失,應即刻向圖書館掛失補辦,以免他人冒用。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之情事,得停止冒用者之借書權利,追還所借圖書,並停止借書權利一個月。如係被冒用者授意借用,停止雙方借書權利一個月。

5.補辦借閱證一張工本費10元,補辦證期間(約一週)不得借閱書籍。

6.教職員、志工離職,請繳回借閱證,班級借閱證則於每年六月收回,九月發下新班借閱證。學生離校無須繳回借閱證。

六、到期日一天前(含當日),可辦理續借手續。續借以一次為限,借期同「伍、圖書借閱辦法」第四條之規定。到期未還書且未辦理續借者,依「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」第四條、第五條辦理。

七、所借圖書如有污染、圈點、批註、折角、撕破、缺頁或遺失者,最後借書人應負完全責任,概依「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」辦理。

八、未辦理借閱手續,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,按情節輕重,處以停止借閱一週或通知導師、家長處理。

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

一、本辦法為讀者遺失圖書(含圖書、期刊、視聽資料等),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。

二、凡借閱圖書如有逾期、污損或遺失時,均依本辦法辦理。

三、依據「伍、圖書借閱辦法」第四條之規定,借閱圖書於到期日尚未歸還,視為逾期。

四、凡逾期之借書人,將停止其借書權利,至其歸還借閱書籍為止。

五、至學期結束前兩週仍未歸還書籍者,圖書館將發出催書單,未歸還書籍前,停止借書權,若遇借書人離職或離校時,則視為遺失,依「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」第七條辦理。

六、借閱圖書遺失時,借書人應主動向圖書館提出說明,並依「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」第七條辦理。

七、賠償圖書處理原則:

1.獲知圖書污損或遺失時,以書面方式知會導師及家長。(詳見附件五)

2.所有污損或遺失之圖書,以借書人自行購回相同圖書(同出版社同書名)賠償為原則,若該圖書含有附件(如錄音帶、光碟片…等)亦應一併賠償之,並自圖書館通知賠償日期起一個月內購回歸還。唯103學年度流通之班級書袋因以不耽誤班級傳閱為原則,故若遺失班級書袋之圖書,請於一週內購回歸還。

3.可賠還與原圖書相同之二手書籍,唯書況需良好。

4.無法賠還原圖書時,得以同一性質之圖書賠償之,並需符合下列條件:

(1)得改以購買相同書名不同出版社之圖書歸還。

(2)無相同書名時,得購置主題及內容類似之圖書歸還。

(3)應以最近一年內出版之圖書賠償之。

(4)具合法版權。

(5)價格不能低於原圖書。

(6)單一圖書具不可分割性(如單價600元之圖書,不得以二本300元之圖書賠償之)。

(7)遺失圖書如為成套中之一冊(件),且該圖書無法零購時,則以同類非套書之等值圖書賠償之。

5.委託圖書館代購:

(1)若賠償人無法尋獲原圖書時辦理。

(2)因需預收款項,代購時間僅為每週五早上八點至十點,其餘時間概不受理。

(3)賠償人需先預付原書定價金額。

(4)由圖書館代為連絡書局購書。

(5)若圖書館無法購得該圖書,則由圖書館依「陸、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」第七條第四款全權處理。

(6)購得圖書後,圖書編目補入圖書館書庫,購書之發票由賠償人簽收。

(7)若購書金額低於定價金額,溢繳金額將全數退還賠償人,並由賠償人簽收。

(8)代購結束時以通知單告知家長。(詳見附件八)

(9)若賠償人於學期結束前尋回遺失圖書,可以遺失圖書更換購買新書,但不得要求退款。學期結束則無法更換圖書。

 

柒、本辦法奉 核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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